叶小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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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那些事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12-16 浏览量: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实践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大部分争议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就规定的内容来看,以下几点是比较老百姓借贷往来中最为关心的。
(1)借贷双方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自然人之间借钱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会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一规定也就提醒了老百姓如果互相借钱并约定利息的话,不要用口头的方式约定,而应该用书面方式确定利息,否则一旦向法院起诉的话,要求支付诉请的利息将很难得到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这一条规定而言,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没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一旦走法律程序,法院还是会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请。
(3)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持。 该规定解决了现实中大量的民间借贷中关于重复计算利息的问题,借贷双方对借款本金和利息结算后,如将利息算入本金重新出具欠条,前期利息如果没有超过年利率的24%,后面的出具的欠条数额可认为后期借款本金,如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会支持这一诉讼请求。
因此,请老百姓互相借钱时,不要为了一时的面子不写借条,白纸黑字才能更好保证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