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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结婚不成如何处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1-14 浏览量:0

      案例情况:男方与女方于200812月份相识,20115月至6月,男方父母向女方账户汇入大额资金,20117月,女方用该账户钱款购房一套,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男女双方随即于201110月分手。问:男方父母给付女方的钱款属于何种性质,应如何处理?

      法院和律师观点: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一般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首先推定就是谁的,而不论出资人是谁。本案中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个人名下,根据法律的原理推定该房屋属于女方,但是男方父母出资的款项应如何处理?

      女方虽然否认男方父母的出资是以结婚为目的,但是按照常理可以推定该钱款虽然属于男方父母自愿给付,但是肯定是奔着男女双方能结婚的目的去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予,在赠予的条件成就时,赠予才算正式生效。在结婚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作为接受钱款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钱款也就失去法律依据,因此,男方父母可以要求女方归还其收取的钱款,如果女方逾期不归,还可以主张资金占用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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