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 移动端
网站导航
律师加盟热线: 400-666-0996
全国 [切换]

南昌叶小芬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18107089528

2024年05月09日 星期四

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法律快车 > 全国律师 > 南昌律师 > 叶小芬律师 > 律师常用法规列表 > 常用法规内容

律师档案

叶小芬_律师照片

叶小芬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认证 VIP
免费在线咨询 QQ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江西 - 南昌

手  机:13687916682

电  话:13687916682

邮  箱:403633418@qq.com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13601201411247883 查看

执业机构:上海市汇业(南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洲九颂中心大厦14楼一整层

律师所在地图

法规检索

常用法规

婚姻司法解释三对房产归属问题相关规定

作者:叶小芬  时间:2014-08-03  浏览量 0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