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 移动端
网站导航
律师加盟热线: 400-666-0996
全国 [切换]

南昌叶小芬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18107089528

2024年05月08日 星期三

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法律快车 > 全国律师 > 南昌律师 > 叶小芬律师 > 律师常用法规列表 > 常用法规内容

律师档案

叶小芬_律师照片

叶小芬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认证 VIP
免费在线咨询 QQ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江西 - 南昌

手  机:13687916682

电  话:13687916682

邮  箱:403633418@qq.com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13601201411247883 查看

执业机构:上海市汇业(南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洲九颂中心大厦14楼一整层

律师所在地图

法规检索

常用法规

婚姻法关于军人离婚的要求

作者:叶小芬  时间:2014-08-18  浏览量 0
    婚姻法规定的军人离婚的条件是有不一样的规定,可以看看下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